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521执654号
***、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华方水务(中国)有限公司、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共同付还申请人***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967581.52元,并支付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270元、执行费32229元。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海丰县嘉庆铭豪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242124.93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5270元、执行费32229元,已退还申请人工程款2967581.52元、利息227044.41元,共计3194625.93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本案权利,案件受理费15270元、执行费3222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粤1521执654号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