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均、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7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2××××××××××××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均,男,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2××××××××××××019。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 法定代表人:张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均、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