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22347号
原告:深圳市铭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C栋1单元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XW150。
法定代表人:林红圩。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秋庚,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罗海滨,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第三人:深圳市铭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星河世纪B座1516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72170。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铭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现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红华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