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2612号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A65UK4A。
法定代表人:易振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B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12806H。、
法定代表人:李德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铭,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于2021年3月24日以本案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宜昌市***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