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建始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3号路汽车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
被执行人:杨淼,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执行人:恩施尚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B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1280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始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淼、恩施尚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2822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淼、恩施尚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始鑫瑞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淼、恩施尚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