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394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6112806H。
法定代表人:李德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琴蓉,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野三关福娃娃幼儿园顺景分园,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524228235597382842。
法定代表人:向宏茂。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野三关福娃娃幼儿园顺景分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承诺尽快支付下余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野三关福娃娃幼儿园顺景分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东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姚 瑶
书记员(兼)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