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7765号
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区D10-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南三环169号黄岗寺综合办公楼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