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6752号
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区1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101015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鑫(实习),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南三环169号黄岗寺综合办公楼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