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28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冬青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又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