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81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谦。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毅。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弘扬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1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城乡更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8110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