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鑫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源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02财保70号
申请人:河源市源鑫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智超,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源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
申请人河源市源鑫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4640元,银行账号:20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源源城支行,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846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43元,由申请人河源市源鑫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伟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廖乐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