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6225号 原告: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6号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院2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用125.1256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92332.266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郑州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长江路北、西三环西的啟福城**1#-12#楼按照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合同第七条对工程费用及结算方式进行约定:工程总费用为125.1256万元,结算方式为原告负责提供正规发票,被告在提取检测报告后.一次付清。该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要求对案涉项目**进行检测并作出检测报告。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28日取走所有检测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提取检测报告后一次付清合同款项,而被告在2019年6月28日最后一次提取检测报告后,至今仍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原告也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项,被告均未给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人就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答辩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认可原告第一项诉求中的检测费用,但原告第二项诉求缺乏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1、该检测合同系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对款项支付时间约定不明,合同第七条中仅规定了原告“负责提供正规发票,在提取检测报告后一次付清”。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3、在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于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检测费用的情形下,被告支付检测费用并不存在相应利息,也不存在所谓“违约损失”,原告第二项诉请既无相关合同约定,也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2017-Z035的《郑州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长江路北、西三环西的啟福城**1#-12#楼按照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合同第七条对工程费用及结算方式约定为:工程总费用为125.1256万元,结算方式为原告负责提供正规发票,被告在提取检测报告后一次付清。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要求对案涉项目**进行检测并作出检测报告。被告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18日取走所有检测报告。2019年6月19日被告领取了票号00774418-443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郑州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在履行了地基基础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义务后,被告负有支付全部款项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领取检测报告台账,被告已于2019年6月19日领取了全部检测报告和相应的发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检测费,已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支付原告检测费用125.1256万元外,还应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检测费125.1256万元,并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利息,至该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446元,由被告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