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504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榆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院**。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豫0102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被告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检测费125.12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11月11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车牌号分别为:豫A×××**、豫A×××**、豫A×××**),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2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江路北、××东土地一宗【宗地代码:410102009017GB00048】,本院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上述宗地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止,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12月8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以面谈形式向其明示可另行开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进行回复暂不申请。
截止2021年12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位,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郑 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