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2621民初25号
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董斌,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丰电器,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
负责人(经营者)曾家良。
被告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
法定代表人曾仁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丰电器、西藏林芝新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50.00元,由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筱芳
审 判 员 赵焱烨
代理审判员 陈金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