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0102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哈达滨河花园东区1排2单元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范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建碧,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建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藏01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具体履行方式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当日支付3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下的308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该还款计划。该案和解期限较长,对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先进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执1155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德吉旺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索朗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