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藏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藏0102民初1975号
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董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那曲地区。
法定代表人:蔡林,职务不详。
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拉萨永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格桑措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斯郎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