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88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山东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经理。
被告: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银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明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