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西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92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213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82元、反诉费769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1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果。
4、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要求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未查到有效的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