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62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银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临沂春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西大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经理。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19)鲁1311民初4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因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以(2019)鲁1311民初4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移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11月8日,我院立案受理,案号(2019)鲁1003民初6247号,2020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申请人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鲁10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被申请人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存入威海市文登区法院账户的300万保证金的冻结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