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644号
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平春,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光彩大市场泰山区3栋4层1#、3#、5#、7#)。
法定代表人:邓邵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亮,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80元,由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玉晓
书记员吴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