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4106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泰安天乐城旅游文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含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泰安市皓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