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4财保77号
申请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柒佰壹拾柒万元(小写:¥7170000元)现金或等额财产或等额不动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7170000 元保全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某某段的某某街某某商城房产8套(期限:三年):
1、某某街某某商城3号楼 1层5号,面积34.18㎡;
2、某某街某某商城3号楼 1层6号,面积10.21㎡;
3、某某街某某商城3号楼 1层7号,面积32.09㎡;
4、某某街某某商城3号楼 1层12号,面积10.21㎡;
5、某某街某某商城3号楼 1层17号,面积9.42㎡;
6、某某街某某XX商城XX号楼XX层XX号,面积202.92㎡;
7、某某街某某XX商城XX号楼XX层XX号,面积95.13㎡;
8、某某街某某XX商城XX号楼XX层XX号,面积203.2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