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坤建设公司

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宝鸡市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2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宝鸡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赵伟与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宝鸡市XX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宝鸡市XX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赵伟155921.8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799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宝鸡市XX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22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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