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坤建设公司

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中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2108号之一
解封保全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某某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阳,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清梅,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诉被告咸阳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陕0404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房产8套(期限: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房产8套(期限:三年)的查封。
1、某某小区1层5号,面积34.18㎡;
2、某某小区1层6号,面积10.21㎡;
3、某某小区1层7号,面积32.09㎡;
4、某某小区1层12号,面积10.21㎡;
5、某某小区1层17号,面积9.42㎡;
6、某某小区4号楼1层1号,面积202.92㎡;
7、某某小区4号楼1层2号,面积95.13㎡;
8、某某小区4号楼1层3号,面积203.2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明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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