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坤建设公司

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中坤建设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2财保78号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煤炭市场7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青路。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2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银行存款23002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一年,查封动产二年,查封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