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泽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3民初1501号
原告: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
法定代表人:方某1。
被告:广东泽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107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原告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泽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宏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