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人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在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以被执行人已向其作出书面保证为由,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2执4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