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244号

***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按揭贷款16981.62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50元,并缴纳执行费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2020)黔06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欠款及诉讼费15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55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