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244号
***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按揭贷款16981.62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50元,并缴纳执行费1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2020)黔06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所有欠款及诉讼费150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55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