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人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在滨,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等各项费用320940.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20940.31元、诉讼费3064元及执行费4714元,扣除被执行人以物抵债抵偿款后,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8771.31元、诉讼费3064元,合计21835.31,申请执行人仅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1000元,余款835.3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欠款21000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元,2023年8月30日付清”。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622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勋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