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豫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豫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599号
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豫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项玉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豫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少军
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