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1527号
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槐树镇西冯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合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古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樊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晓霞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彬彬
书 记 员 麦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