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洞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与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4民初1527号

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槐树镇西冯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合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古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樊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8元,减半收取4499元,由原告**县大树预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晓霞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彬彬

书 记 员 麦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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