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024民初54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0。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荣,山西天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洞县城内古槐北路。
法定代表人:樊红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洞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荣、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被告洪洞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4504.91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鉴定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2002年,原告在本村建房院一座,一直居住至今。2017年5月,村委会为村民安装水管,由被告洪洞市政公司承建该工程。2017年7月26日,被告洪洞市政公司施工时,为安装管道,在原告房院东1米处挖了深约1.4米,宽约0.5米的渠。当晚,下起暴雨,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3天后暴雨停止,原告将渠中的积水清理出来。2017年10月,原告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均未得到解决。现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房屋损失14504.91元、鉴定费6000元。
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村民安装水管,由被告洪洞市政公司负责施工,原告造成的房屋损失与村委会无关。
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原告地基下沉、房屋出现裂缝与我公司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主张没有其它水源侵入地基,房屋出现裂痕是被告洪洞市政公司施工时在原告房院东挖的渠未及时填埋,雨连续下了2、3天造成的,经司法鉴定原告北房东一间为C级危房,而原告房屋有部分为即有裂缝,因此原、被告都应对房屋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二、被告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主张被告洪洞市政公司签有承诺书,证明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村委会无关。被告村委会将北辛堡村人畜饮水工程发包给被告洪洞市政公司,施工过程中被告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洪洞市政公司北辛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部共同组建了雨季施工防灾防汛昼夜巡查队,巡查队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仍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被告村委会作为管理者并未尽到完全的保证安全责任,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洪洞市政公司作为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人畜饮水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虽采取了一定的积极防护措施,但未完全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安全保障等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监督、指导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经鉴定原告房屋有部分为即有裂缝,则原告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鉴定报告建议被告、原告方按主、次责任承担修复重建费用及损失14504.91元,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60%(即8702.95元),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10%(即1450.49元),原告应自行承担30%(即4351.4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8702.95元、鉴定费3600元,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450.50元、鉴定费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48.9元,被告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8元,被告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伶斌
人民陪审员*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