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024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洪洞县城古槐北路。
法定代表人:樊红平。
被执行人:***,男,***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山西洪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