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2500号
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
法定代表人:屠天云,董事长。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