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922号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张蕊光,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村1号院4幢1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琳淼,女,199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系被告公司工作员工。
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星,总经理。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