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7238号
原告:江苏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吕翰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2幢5层、6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董事长。
原告江苏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丽娟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七 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