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利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12号
申请人:江苏利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胥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68429368。
法定代表人:吕翰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2幢5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663A。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利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保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1万元,并由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利保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