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9751号
原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2幢5层、6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琳淼,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
原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排京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元,由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