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1194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俊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村1号院4幢1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潘 澄
书 记 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