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世源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4057号 原告:浙江世源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西城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甲2号2幢5层、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世源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世源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世源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