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卫,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10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齐国钧
审判员尤永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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