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财保1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号。
法定代表人:吕高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2173X2,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王宗礼,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陕0302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42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六月四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银行存款21242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娟 萍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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