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422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翔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办落水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1105MA6TWF296E。
经营者何骏,系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吕高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翔达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翔达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翔达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翔达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二一 年 二 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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