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417号   
原告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普渡村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0205649J。
法定代表人李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超,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吕高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二一 年 二 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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