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剌某、王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9财保38号
申请人剌某,男,生于1996年10月02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75年02月08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申请人付某,男,生于1975年01月30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申请人毛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申请人田某,男,生于1978年04月10日,汉族,农民,住麟游县。
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2幢1单元14层1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0351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剌某、田某、毛某、付某、王某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麟游县招贤镇人民政府名下享有的到期债权230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剌某、田某、毛某、付某、王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贤镇人民政府名下享有的到期债权23060元,期限为1年(即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