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市恒安线缆厂与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2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住所地珲春市。
经营者:雷佳孝。
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与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图们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廉政监督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
二、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银行账户。
三、2020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银行账户存款。
四、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表示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2日向其偿还了本案的欠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并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缴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珲春市恒安线缆厂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