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4063号
原告: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道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赵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姝宇,女,会计。
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钟洙,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李志锋,男,汉族,住吉林省图们市,
原告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200元,由延吉市宏坤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金丽丽
审判员 崔海兰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庭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