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2民初330-1号
本院于2000年10月30日对原告**姣诉被告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恒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幕财、被告李志锋、被告李宝强、被告李秀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吉2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上数第七页第第十七行、第十八行“本金150元”补正为“本金150万元”。
审 判 长 朱 娜
人民陪审员 许明英
人民陪审员 李胜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