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姣与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2民初330-1号

本院于2000年10月30日对原告**姣诉被告图们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图们市恒丰塑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幕财、被告李志锋、被告李宝强、被告李秀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吉2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吉2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上数第七页第第十七行、第十八行“本金150元”补正为“本金150万元”。

审 判 长  朱 娜

人民陪审员  许明英

人民陪审员  李胜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