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与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2民初637号
原告: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
经营者:**,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诉被告图们市恒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图们市鸿润汽车养护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