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

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1923号
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周熙文、周杨、周晓燕、杭州三科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三科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剑
代书记员  陈婷婷